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师党发〔2021〕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党内选举工作程序,提升基层党建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等党内法规及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所辖的北京校区和珠海校区所有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院(系)党委”)。
第二章 委员职数
第三条 党委一般设委员7-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7名,最多不超过9名;直属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5名,最多不超过7名。
院(系)党委书记、副书记职数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干部职数管理办法》(师党发〔2020〕1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四条 院(系)党委设立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由学校党委发文设立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附属学校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都统一为5年。其他二级单位的党委,每届任期5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学校党委批准。无特殊情况,延长或者提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条 院(系)党委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六条 院(系)党委的委员候选人(含书记、副书记),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一般应具有3年及以上党龄。
第七条 院(系)党委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委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院(系)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 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1至3个月左右),召开党委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委员人数、选举差额比例等。根据院(系)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工作需要,党员院长(系主任)、副院长(副系主任)一般应作为委员人选。
(二)与学校党委沟通召开党员大会有关情况。 党委会研究确定的换届选举有关事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与学校党委沟通。
(三)召开党委会作出召开党员大会的决议。 根据与学校党委沟通情况,拟定召开党员大会决议,提交党委会表决通过。
(四)任期届满前1个月,向学校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五)召开党委会研究党员大会筹备事项。 换届选举请示获批后,召开党委会研究党员大会筹备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安排,确定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办法等;部署起草院(系)党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选举办法等文件。
(六)组织酝酿提出下届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
1.组织所属党支部或党员按照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酝酿推荐候选人,党支部可通过集体酝酿或者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推荐结果(无需具体票数)报院(系)党委。
2.召开党委会,根据多数党支部或党员意见按照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3.院(系)党委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4.将考察合格的初步人选名单下发各党支部征求党员意见。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召开党委会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在认真听取推荐、考察情况汇报和每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七)向学校党委呈报关于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含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八)学校党委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审查或审批。 学校党委责成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对院(系)党委上报的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全面审查;对院(系)级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九)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1.清点到会党员人数。
2.奏(唱)国歌。
3.报告本届委员会工作。
4.报告本届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5.通过选举办法。
6.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
7.通过委员候选人名单。
8.进行选举。
9.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委员当选名单。
10.奏(唱)国际歌,大会闭幕。
(十)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
1.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
2.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3.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
4.进行选举。
5.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6.新当选的书记讲话。
(十一)院(系)党委向学校党委报送选举结果。
(十二)学校党委批复换届选举结果。
第八条 院(系)党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委委员的,基本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有关党代表选举、预备会议等的程序补充如下。
(一)在第七条程序(一)召开党委会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时,还需研究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产生办法等。
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院(系)党委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学校党委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支部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二)在第七条程序(五)之后增加党代表选举相关事宜,发出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组织好代表选举工作,程序如下。
1.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按照多于代表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报院(系)党委。
2.院(系)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院(系)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以及其他熟悉党的工作的同志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就各支部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名程序、比例和是否符合条件等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各党支部。
3.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初审结果,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按照多于代表2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按照多于代表20%以上的比例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院(系)党委审查,提交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情况报告及名册。
5.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再次对代表产生程序、比例和代表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并给予批复。
6.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确定代表候选人,进行选举,上报选举结果。
7.院(系)党委收到选举结果后,再次对代表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核,作出同意选举结果的批复。
8.组建代表团。以党支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如果人数较少,也可几个党支部合并为一个代表团。院(系)党委确定代表团的划分,指定召集人。
(三)第七条程序(八)之后增加召开预备会议等相关事宜。
1.上届党委主持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具体主持人通常是党委书记或者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中拟担任大会秘书长的同志。会上,介绍大会筹备工作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草案)及其它有关事项;布置推选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提出开好大会的有关要求。
大会主席团人数一般可掌握在代表人数的10%左右,一般由本届党的委员会、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各代表团负责人及有代表性的党员代表组成。
2.各代表团召开会议,传达召集人会议内容,推选代表团正副团长,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草案),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和大会议程(草案)。
3.召开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情况汇报。
4.召开预备会议,全体代表参加,会议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说明大会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提出开好大会的要求,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大会议程,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宣布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大会注意事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拟担任大会秘书长的同志主持。会后,将通过的报告、名单、议程和代表名册正式印发各代表团。
5.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由大会秘书长主持。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名单、列席人员名单及其它需要确定的事项。
(四)第七条程序(九)调整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程序如下。
1.举行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上一届党委作工作报告。
2.召开各代表团会议,审议党委工作报告。
3.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党委工作报告情况汇报;审议通过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讨论;讨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确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提交各代表团讨论。
4.召开各代表团会议,讨论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选举办法(草案),酝酿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5.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选举办法(草案)的情况,酝酿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情况汇报,布置再次酝酿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和推选监票人。
6.召开代表团会议,再次酝酿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推选监票人。
7.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再次听取代表酝酿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情况汇报,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听取推选监票人情况汇报,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通过计票人名单。会后,印制选票。
8.举行大会选举,通过大会选举办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宣读委员候选人名单,组织开展选举。
9.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确定委员当选名单、第一次全体会议召集人。
10.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委员当选名单。
11.举行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通过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致闭幕词,奏(唱)《国际歌》,宣布党员代表大会闭幕。
第九条 选举前,院(系)党委应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四章 选举实施
第十条 选举大会举行前,院(系)党委将参会党员统计数据报学校党委。具体包括:本单位党员总数、正式党员人数、预备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能到会党员名单及缺席原因。
第十一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原则上由全体正式党员参加。预备党员可以列席会议,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出国(境)半年以上的;
(三)被停止党籍的,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或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
(六)组织关系暂留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
(七)其他经组织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二条 院(系)党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本届委员会主持,通常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主持会议的选举。直属党支部选举由本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通常应推选执行主席具体主持会议选举,执行主席一般可由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担任。
第十三条 进行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书记、副书记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学校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七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的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三条 委员当选后,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选举结束后,新一届委员会应及时对当选委员进行分工,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和青年委员等。当选委员如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可以兼任。纪检委员人选,须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院(系)党委在选举结束后7日内,将选举结果(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与分工)报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选举结果进行批复。
第五章 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 院(系)党委的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如果不影响工作,一般可不增补;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按程序进行。
院(系)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因退休、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应按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委员调整申请,获批后及时进行补选。补选按前述规定精神进行,可以适当简化程序。若在提名推荐后,院(系)党委内部意见高度统一,可以直接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任命或调动院(系)党委书记、副书记。
对院(系)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因职务调整、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原院(系)党委委员的,由学校党委在办理任免或调动手续时一并调整。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 院(系)党委换届选举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及其他违反选举纪律的行为。凡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